《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宿豫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bet365365vip”政府门户网站(www.suy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宿豫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
1、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2、政府规范性文件
3、政府重要会议
4、政府重点工作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政府人事任免
8、政府应急预案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1、政府信息索引号
2、信息名称
3、内容概述
4、生成日期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 www.suyu.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栏(千鸟园广场);
3、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年5月1日起,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宿豫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咨询电话:84465110,传真号码:84465110,通信地址:宿豫区国土局院内,邮政编码:223801,电子邮箱:rjb4465110@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bet365365vip”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 suyu.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bet365365vip”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单位将当场答复或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1、审查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公开机构为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电话:84465040,传真号码:84465039,通信地址:宿豫区韶山路1号,邮政编码:223801。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